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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
(水财[l991]88号 1999年11月28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大力发展乡镇供水,是水利行业“八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发展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乡镇供水水价,是乡镇供水事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为了加强乡镇供水的水价管理,我部制订了《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并经国家物价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现印发试行。请你们根据《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水价进行重新测算,适时报物价部门审批。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附:

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

  第一条 乡镇供水是建立和发展水利经济实体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供水。
  第二条 乡镇供水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乡水管站为兴办,其水价由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报经局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乡镇供水水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 乡镇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
  1.工资: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2.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折旧及大维修费:按(88)水电财字第3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其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门。
  6.管理费:指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7.其他费用:指上述给项以外按规定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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