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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基本建设
财务决算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2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1991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已以(91)财会字第66号文和建总发字(91)第203号文下达,现就若干财务处理问题再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国家投资债券借款列报问题。对于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家投资债券借款,应归并汇总列入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其他投资借款”明细科目中(85行),并应在资金平稀表补充资料“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合计”等项所属的“其他投资借款部分”项目中设置“其中:国家投资债券借款部分”项目,单独列报。
  二、关于“缴纳建筑税”科目是否继续保留问题。由于有些部门、地区、建设单位确有以前年度应交未交建筑税在91年补交或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未开征,91年度仍征收建筑税的实际情况,缴纳建筑税的建设单位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项下暂保留“缴纳建筑税”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包括补交)的建筑税,并如实填列会计报表,已经开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建设单位,应按(91)财会字第6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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