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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发[1993]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凡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必须商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才能批准立项,否则不能以人民币在国内换取外汇。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以上的项目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其发行股票时的立项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外汇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合营企业外方的投资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外汇局办理有关外汇担保手续。同时,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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