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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卫生局安卫药[1994]55号函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
卫生局安卫药[1994]55号函的复函
(卫药政发[94]第24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省安岳县卫生局“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个体工商户贺荣光经营中药材应不应该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有关意见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和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一切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规范在法律规定之内,否则,按非法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二、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的问题按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3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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