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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7日 水财[1994]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实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 专业服务项目
  一、水文勘测与测绘
  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水文情报预报
  四、水质监测、分析
  五、资料与成果
  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
  第五条 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在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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