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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1994年6月3日 煤安函字[1994]第37号)

  第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实施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为了促进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项目共五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1)基础设施25分;
  (2)组织机构教师设备25分;
  (3)教学管理25分;
  (4)培训质量10分;
  (5)后勤15分。
  第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高层次煤矿管理干部的条件。
  2.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中、小型煤矿矿(处)级管理干部的条件。
  3.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以上三个等级由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达标检查验收工作由部组织,按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统一进行;对于达到一、二、三级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部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定级后,部将定期组织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部将撤消认证。
  第六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七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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