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检查对照,针对目前管理费管理普遍偏松的问题,研究强化管理措施,要求如下:
  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在行长领导下,对提取的管理费认真负起管理责任,要对近两年来的筹、管、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开支范围、标准、挪作非信用合作事业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强化审批制度,搞好建章建制。
  二、各级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清理核实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数额,认真、准确地记载资金和财产帐,以保证辖内信用社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致流失。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为此,要求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管理费试行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制和实施管理费的收支计划,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以减轻基层信用社的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