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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随任配偶原则上不安排正式工作,但应参加使领馆根据需要安排的一些有关工作和劳动。
  九、配偶必须服从驻外使领馆领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驻外使领馆的规章制度。对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驻外使领馆应及时报告派出部门处理。必要时可调回国内。
  十、配偶应参加使领馆统一组织的政治形势学习,并可参加馆内组织的外语及其他专业知识学习。配偶到当地外语培训班或外语学校补习外语,须经馆领导批准,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配偶一般不阅读文件、电报。如有特殊需要阅读有关文、电,应经馆领导批准。
  十二、配偶中的党、团员原则上单独成立支部或小组,并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团费。
  十三、外交官的配偶参加外事活动,由使领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四、配偶随任期间不得在驻在国谋职或打工,也不得到我驻当地援外、贸易、劳务等机构和公司任职。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援外、贸易、劳务等单位工作的配偶,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五、配偶如要求在当地留学、进修,由本人向国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回国办理,使领馆不受理此类申请。经国内批准公费留学、进修的,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六、随任配偶享受常驻人员的回国休假待遇,超出假期60天者,原则上按调回国内处理。不随任配偶,一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期60天。需延长探亲期或转为随任者,由本人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报派出部门批准。
  休假、探亲次数超出上述规定者,一切费用自理。
  十七、随任、探亲配偶在国外享受与常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十八、配偶在国外随任期间,不参加驻外使领馆的年终考评。调回时,应做组织鉴定,报国内派出部门转配偶所在单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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