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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4]18号 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就驻外使领馆、团、处(以下简称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有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二、配偶出国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进行政审。政审程序如下:
  配偶持派出部门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配偶随任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随任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档案和填妥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送派出部门审批。
  三、配偶出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合格后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四、配偶经政审、体检合格后,到派出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五、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凡属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原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照发。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或离退休金,原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档案工资或离退休金。
  六、配偶按规定享受补贴。配偶的出国旅费由派出部门提供。
  七、配偶出国前,必须参加派出单位举办的学习班,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外交人员优良传统和作风、外事纪律等教育,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外交、礼宾、礼仪等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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