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精神,为保证我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顺利地进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 现对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系列为工程技术专业的单位,具备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条件的由部重新授予评审权限(见附一)。不具备组建高、 中级评委会条件的单位由部委托专业相近有评审权的部属单位代为评审。
  教师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国家教委的部署进行。 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评审权的高等院校,可评审科研、工程、 实验系列同
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非主系列具备组建中级评委会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部授权。
  各单位重新组建的评委会报部批准。
  (2)部组建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和部分非主系列高、中级评委会(见附二):
  卫生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审,京内单位由部机关服务局归口办理, 京外单位随地方进行。
  部组建的高、中级评委会,每年4月召开评审会,各单位按规定将评审材料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报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部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由各单位提出,部委托单位所在地方或有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进行评审。
  (4)今后各单位领导(含副职)的任职资格,不再由本单位评审;其中主系列的任职资格由部委托有关直属单位评审。
  (5)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性强、有一定威望并受聘担任本专业高、 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不得少于15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
  高级评委会由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45 岁以下的中青年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于1995年达到1/3。中级评委会委员中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不得少于1/2。
  需要聘请外单位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的,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5。单位行政领导参加评委会的原则上不超过2人(行政主要领导不参加评委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