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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1.对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纳税人今年上半年免税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上半年免税货物销售额/上半年全部销售额
  2.对从今年五月一日和六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在今年二季度末准许按规定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按今年上半年该货物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款,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二季度末已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余额×上半年免税或采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上半年全部销售额
  四、税务机关在核实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数额时,对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的数额要认真的审查,对其无资金结算、无实物移动的存货“销售”,或销售后再“购回”的货物,一律不得视为动用年初存货,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抵扣。一般纳税人申请逐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
  六、一般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核实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对核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的,按偷税论处。同时,税务机关可停止其申报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权利。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审批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只有经过批准后方可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一些动用年初存货数额较大,抵扣期初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抵扣制度。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请于八月底以前,将你们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8月4日以内部传真电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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