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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附: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项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鉴定项目具体内容的部分,证书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为明确起见,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财产概况一栏中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第四个空格提示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第九个空格的“何种状况”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等。
  2.申请人一栏应按报验单的内容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样应填写设备使用地。
  5.财产概况一栏所列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不同鉴定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有三方面内容:财产拥有者,财产内容,财产状况。其中企业性质一项,本证书已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鉴定人员应视不同鉴定的确定。
  7.鉴定依据一栏所列内容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鉴定项目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有四方面内容:申请人的要求,财产的视时状况及使用情况,与财产有关的商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类似财产现行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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