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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4]19号 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

  一、任期年限
  1.驻外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的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2.机要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
  3.报务员、传达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为两年。
  4.驻特殊艰苦国家及一些小型馆(名单附后)的人员任期为二年。
  5.其他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6.任期确定后一般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须由国内审定。任期满后,原则上不再转馆。确因工作需要转馆的,转馆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任期自离境之日起计算,任满停发国外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8.馆员自继任者抵馆之日起在馆工作交接不超过20天。会计工作交接不超过30天(负责两个馆会计任务者,工作交接不超过40天)。
  9.国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馆员随时进行调动。
  二、回国休假
  1.大使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配偶随行),假期45天(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2.其他人员任期三年或四年者,中间休假一次,假期60天。任期两年者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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