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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水政资[1994]276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淮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淮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准河水利委员会在淮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淮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包括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
  2.洪泽湖:全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
  (二)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2.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
  2.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
  3.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
  4.新汴河:张桥闸至岱桥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
  三、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淮河沂沭泗水系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
  1.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口;
  2.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
  3.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人中运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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