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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硫酸吗啡缓释片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硫酸吗啡缓释片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药政发[1994]第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总后卫生部药材局,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处:
  由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进口并分装的硫酸吗啡缓释片(商品名美施康定片)已经我部批准[批准文号:[94]卫药准字J-15号]在我国销售、使用。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硫酸吗啡缓释片为麻醉药品,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违者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发布麻醉药品广告,因此硫酸吗啡缓释片不得在电视和报刊上作商业性广告,但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政管理部门的安排下向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介绍;
  三、我部于1993年颁布了“癌症病人三级阶梯止痛疗法的指导原则”。硫酸吗啡缓释片是该原则中治疗剧烈疼痛病人首选药物——吗啡的一种制剂。因此,各地可按“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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