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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浙环法[1994]121号《转呈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公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据此,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规模和是否有土建,也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均应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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