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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6年1月12日 农人发[1996]2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农业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组建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四、审核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审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范围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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