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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加强驻外使领馆伙食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加强驻外使领馆伙食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外发[1996]1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促进使领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馆员伙食自理,同时为了加强伙食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划分公私费用界限,现将有关伙食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伙食自理的馆,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成果,未经部同意,不得恢复集体伙食。
  二、目前暂不具备伙食自理条件仍实行集体伙食的馆,自文到之次月起,各级人员均按部确定的“集体伙食馆馆员伙食收费标准”(附后)交纳伙食费。伙食自理后,收费标准即自行废止。
  三、馆领导要及时研究伙食自理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有些馆员中午休息时间短,来不及做饭等情况,公家可提供热饭所需的设备,以解决馆员的实际困难。确需实行集体午餐的,须报部备案,并由部审核收费标准。
  四、实行集体伙食和经部批准实行集体午餐的馆,伙食收支必须纳入会计账目进行管理,伙食支出严格掌握在收取的伙食资金额之内。使领馆不能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其他名义给个人返还伙食费或发放实物。水果费及集体伙食、集体午餐以外的伙食开支由个人自理,不从集体伙食或集体午餐收费中开支。
  五、要加强宴请费用的核算和管理,本着勤俭办外交的原则制定宴请开支标准。在馆内宴请要认真填制用料核算单,费用在标准之内按实际用料报销。宴请要注重实效,次数和规模根据对外工作的需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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