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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由人行自发一中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做好票据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提高票据凭证的印制质量,确保票据的安全使用,现就票据凭证印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票据印制标准。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和其他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措施,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全国银行汇票,底纹颜色共分5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按行分色,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汇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用一色。在汇票正上端分别按各家银行名称印明“××银行”的字样,在汇票号码前以省为单位冠以地名。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统一使用一种底纹颜色,正上端印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只参加省内通汇的商业银行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底纹颜色由各商业银行省(区)分行与印制厂商定,在汇票正上端印明“××银行××省(区)分行汇票”的字样。此种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采用统一版本。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各使用一种底纹颜色,在汇票正上端不印“××银行”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各使用一种底纹颜色,在票据正上端的票据名称前印明“××银行”的字样,在票据号码前冠使用城市名称。
  其他支票,底纹颜色共分6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按行分色,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支票共用一色,在支票正上端的支票名称前印明“××银行(信用社)”的字样,在支票号码前以地(市)为单位冠地名。
  票据凭证一律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注明承印的印制厂名称及印制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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