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1996年2月份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贴补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1996年2月份人民币
长期保值储蓄存款贴补率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银传[199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全国社会商品零售及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计算,l996年2月份到期的保值储蓄存款的年保值贴补率为10.83%,换算成日贴补率为万分之三点零一。为了做好保值贴补的计付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l996年2月份到期的5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原定存期即为保值期;对1996年2月份到期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7月11日(含7月11日)开始直至存款到期日为止为保值期;对1996年2月份到期的8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从1988年9月10日(含9月10日)开始直至存款到期日为止为保值期。在保值期内,均按:1996年2月份的保值贴补率予以保值贴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