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农渔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的管理工作,我局拟于近期研究制订《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未正式下发之前,办理水产生产性苗种引种免征进口税批件程序暂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归口审查申报单位。各审查申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向我局提出年度引种计划(数量、种类),我局将在该计划范围内予以审批。请各审查申报单位指定一个经办处室并报我局备案。各审查申报单位对系统内外的申请应一视同仁,对所有申请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二、申请单位是指直接用苗单位或受用苗单位委托的代理公司。申请单位应向审查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若是用苗单位,其申请函必须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加注意见,证明所引进的苗种是用于生产,而非用于经营;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公司,除提供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
  2.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若合同(或意向书)是外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