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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
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 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



  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重点了解:
  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除外。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执行《贷款通则》(试行)
  重点了解:
  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三、执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重点了解:
  主要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中长期贷款。
  2.中短期贷款。
  3.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
  (四)备用贷款。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为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为了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在还清贷款之前,应当通知借款人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执行《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业务考核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一)选择贷款保证人,应为依保证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登记注册,有权出具保证书,具备充足代偿能力的境内外法人。财产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
  (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一方面加强贷前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等级考虑贷款的优先顺序,严格控制向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和加权风险度进行定期考核,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的补救措施。
  (三)开展业务考核。对下级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下级行人民币、外汇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结构、质量等方面。同时考核下级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指标、信贷统计工作指标、信贷工作报告制度指标,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指标等。
  (四)明确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赋予信贷人员相关权利,强调贷款审批和发放须经信贷人员审查和提出意见,对违反国家政策、信贷原则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信贷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可越级向上反映。同时,强化信贷人员责任心,在办理业务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原则,从贷款的各个环节负起责任。
  五、执行《借款合同条例
  重点了解:
  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认为具备贷款条件,可以发放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借款人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订《借款合同》进行报批。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须采用书面形式。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消,停建或缓建;
  3.借款人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银行同意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
  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在变更或解除协议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规定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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