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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3月7日)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减会议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银行会议的计划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节减会议费用,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总行名义、总行部门名义召开的由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全行性会议,以及由部分省级分行或省级以下分支行有关人员参加的片会或小型座谈会。
  总行会议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会议:由省级分行行长或副行长参加的研究重要综合性问题的会议。
  二类会议:由省级分行处长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究本部门业务发展中某一(些)方面突出问题的专业会议。
  三类会议:由部分省级分行或省级以下分支行有关人员参加的研究具体工作的专题性会议。
  第三条 总行各部门职能处室不得以处室的名义召开系统内各类会议。
  第四条 总行对各类会议按照计划安排、费用预算、审核批准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分行行长或副行长参加,确需参加的,需经总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一类或二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若干次三类会议。
  第六条 总行机关会议归口总行办公室管理。总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二类会议,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会议计划(见附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总行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精减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各部门提出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后,将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拟定出会议计划,报总行党组审批。会议计划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行文下达各部门执行,并抄送各省级分行。
  第八条 列入正式会议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前,应将会议有关事项(会议名称、内容、参加人员、人数、地点、时间、费用等)写出签报,经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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