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21号)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1997]260号)、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1996年度计划内发行额度的通知》(深证办发[1997]29号)及《关于上报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7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42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