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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30号 1998年3月12日)


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台冷冻机厂试行股份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烟政函[1988]31号)、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关于同意烟台冷冻机总厂申请发行股票的批复》([88]烟人银字第338号)、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报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7]51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山东烟台冰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8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84.55万股,其中国家持有3539.23万股,法人持有1145.32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6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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