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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京党字[1998]015号)


京区各单位党委、院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制订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觉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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