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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集团
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
(体改生[1998]27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精神,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目的是:确立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完善集团功能;规范母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促进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多元投资主体,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2.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改制。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严格遵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发展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
  保障权益。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切实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促进发展。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坚持“三改一加强”,以市场为导向,实施集团发展战略,推动集团全面发展。
  3.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是指明确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形成以母公司为核心、子公司为主要成员的企业集团组织体系。
  4.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参股公司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具有资本营运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营运活动;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协调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功能。
  5.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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