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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执行银发[1997]94号文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执行银发[1997]94号文的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8]21号 1998年5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贯彻执行总行银发[1997]9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银[1998]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扣划权”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由人民法院予以扣划,并依法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二、《刑诉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其效力高于银发[1993]356号文。
  银发[1993]356号文,是199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文件。该文件中与《刑诉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刑诉法》施行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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