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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8年专项国债发行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8年专项国债
发行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传字[199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各省级人民银行将本文发至所辖城市合作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配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运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规模内,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专项国债)。现就专项国债发行及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专项国债面向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承购单位)定向发行,由各承购单位用调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专项国债发行总额450亿元,以附息债方式发行,期限7年,年利率6.8%。
  2.专项国债于5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财政部按年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5年5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专项国债为记账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专项国债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4.专项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购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分销。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款的缴纳
  1.专项国债采取承购的方式发行。承购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调低准备金率后各承购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上的资金核定(承购金额计算至万元,下同);承购数额确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向承购单位下达“1998年专项国债承购任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专项国债的缴款方式。各承购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将“临时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以电汇方式在5月19日(含本日)前一次性划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账号:0215001-9802
  汇款用途:1998年专项国债发行款
  为各承购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各级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划款。划款后“临时存款”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入承购单位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清零撤销。
  3.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逾期缴纳款项视为滞纳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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