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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办政字〔19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1991年10月21日至23日,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主要劳动法制工作的厅(局)长、法规处长及劳动部机关有关司局的同志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湖北省部分地(市)劳动局和企业代表应邀列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派人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令孤安发表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把劳动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讲话,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贯学作了题为《全面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积极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工作报告。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劳动法制工作会议,是劳动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分析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法制建设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研究了面临的新任务和加强劳动法制工作的措施,部署了当前的具体工作。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将对今后劳动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一)
  会议回顾了建国40多年来劳动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认为,劳动法制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法制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步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和各项劳动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方面,劳动法规体系已具备初步基础。各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法规、规章,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有所提高。改革以来,国务院制定劳动法规35件,规范性文件36件:劳动部制定规章91件,规范性文件160件。劳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执法方面,各级劳动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各级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逐步从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劳动工作转向依法管理,在劳动力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大量行政和监察工作中,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三是在法规监督检查方面,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劳动部门坚持了接待处理群众信访制度和实行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开展了劳动行政复议工作。四是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始列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做了大量工作。
  会议指出,劳动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劳动工作的需要。劳动立法方面,法律规范等级层次低,劳动基本法和重要的单项法律没有制定出来,行政法规的数量也比较少;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低,时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有些法规、规章形式不规范,有的不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不完整,缺少责任条款。执法方面,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队伍素质低,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法规监督检查方面,机构和队伍建设比较薄弱,手段不力,存在着消极软弱的现象。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深入、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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