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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申请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复函

劳动部对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申请执行
 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复函
 (劳薪字〔1991〕48号)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你们《关于我公司申请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报告》(国企报字〔1991〕第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你公司干部和工人分别执行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中第一种工资标准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中第二种工资标准。
  二、同意你公司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标准工资的套改方法按劳薪字〔1990〕11号文件《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执行,即以今年五月份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减去五元之后就近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公司领导干部套改企业工资标准后的标准工资表,请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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