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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1年3月27日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经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香港华润(集团)、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卫生纸是内地对港澳地区出口的大宗商品,长期以来在港澳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渠道经营,自相竞争严重,假冒货、残次货充斥市场,败坏了国产卫生纸的声誉,打击了经销商的经营信心,影响了国家收汇和卫生纸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为尽快扭转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的混乱局面,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巩固国产卫生纸在港澳市场的地位,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纸是二类出口商品,由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部分地方轻工业品进出口专业公司按照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计划经营,由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协调管理。其他各类外贸企业不得经营。
  二、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华远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澳门贸易公司分别是国产卫生纸在香港、澳门市场的总代理。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包括经港澳转口或转船一律分别交由华远公司和澳门贸易公司统一代理,各出口企业不得自行在港澳地区销售或交其他公司销售。华远公司和澳门贸易公司负责安排市场、客户并协调价格;负责市场调研,及时向内地有关部门及出口企业反馈信息;负责定期向经贸部和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报告市场销售情况,华远公司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华远公司和澳门贸易公司只做代理,不得自营。
  三、各出口企业需凭出口计划和与华远公司、澳门贸易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凡与其他商人签订的对港澳出口合同(含经港澳转口或转船),一律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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