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经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鉴于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原国家纺织局已撤消,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贸委,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便于工作衔接,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严格控制棉纺生产能力总量,防止再度发生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棉纺压锭工作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1、“十五”期间,对棉纺细纱机(含涉及棉纺细纱能力的变形产品,下同。变形产品由国家经贸委认定)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整机无标牌的(无生产企业名称、无产品型号系列、无出厂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或改装、拼装及盗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标牌的、假冒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棉纺细纱机均属于违规产品。生产、销售和购买以上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有棉纺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向国家经贸委报送棉纺细纱机和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部件(作为配件直接向外销售)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附件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以书面形式经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3、棉纺细纱机出口实行备案制。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有效出口贸易合同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备案单(附件二);定点企业凭登记备案单和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在设备出关后两周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经贸委核销。出口棉纺细纱机不得转销国内市场,如出现转销国内市场的情况,则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进行处理。
  二、 进一步规范棉纺细纱机“准购证”的管理
  1、棉纺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十五”期间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购买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必须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
  2、棉纺细纱机的购置继续实行“准购证”管理。全社会任何企业购买棉纺细纱机都必须申领“准购证”(附件三)。“准购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