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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经贸委(经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各地不断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已达标的城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考核并统一汇总,于今年五月三十日之前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我们将按照《导由》和《标准》进行考核。凡《导则》中没有而《标准》中有的指标均应考核。《导则》与《标准》中不一致的指标,以《标准》中的指标进行考核。
  三、第一批节水型城市应重点在全国节水先进城市和已申报参加节水型城市试点的城市中进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也可申报。对于严重缺水或缺水的城市,必须由省级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要求其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四、凡达到《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二)中规定分数的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按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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