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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财税[2001]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67号)的有关规定,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种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你省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花卉的种子、种苗进口免税指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免税管理部门)。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苗、种球及种籽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苗、种球及种籽的单位,需事先向你省指定的免税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商你省农业厅和国家濒危物种管理进出口办公室昆明办事处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切块下达免税指标。
  三、货物进口时,昆明海关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年度免税指标范围内,凭你省指定的免税管理部门加盖进口种苗、种球及种籽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见附件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按规定办理免税放行手续。
  四、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及种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2001年度你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及种籽免税指标为1200万美元。具体品种、数量按《云南省花卉产业免税进口种苗、种球、种籽类清单(2001)年度》(见附件二)执行。
  七、以上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对在本函下达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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