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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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