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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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