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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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