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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

  2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

  27.积极配合做好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的总结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推进煤矿安全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28.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9.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分级指导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0.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

  (八) 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1.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加强跟踪监督。

  32.按照4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严格矿井劳动定员,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科学组织生产。

  33.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对生产能力的动态管理。要切实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严格煤矿井下生产定员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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