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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7〕1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综合司设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秘书处(调研处)、财务处(机关事务处)。

  (三)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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