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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附件五:
数据处理方法

  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度(mg/立方米或μg/立方米)表示。按式(1)及式(2)计算:
  C=W/V(nd下标)     ......(1)
  式中:C--污染物浓度,mg/立方米或μg/立方米;
  V(nd下标)--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立方米;
  W--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或μg;
  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10-6)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
  C=(M/22.4)?X     .......(2)
  式中:C--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3(或μg/m3)
  M--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
  X--污染物的体积分数,×10-6;
  22.4--标准状态下,1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积,L/mol。
  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一)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监测数据在 i=1,2, ....,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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