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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87)进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计计算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监测数据,应满足监测频率、监测周期和监测时间的要求。
  超标倍数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的表示和计算方法、超标倍数、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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