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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ISO/IEC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发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ISO/IEC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出版价格由出版机构在考虑上缴给ISO/IEC的版税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出版社负责ISO/IEC标准出版物译文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ISO/IEC标准出版物译文出版后,中国标准出版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翻译机构赠送样书或电子光盘。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许可,标准化技术机构在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进行有关标准化科研活动时,可以免费使用、复制、翻译已获得的ISO/IEC标准,但不得进行任何以商业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七条 经许可免费使用ISO/IEC标准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每年应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标准使用状况的清单。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标准化技术机构是指:
  (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ISO/IEC国内技术对口组织;
  (三)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在使用ISO/IEC标准活动结束后,标准文本的管理依据《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授权从事ISO/IEC标准出版物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擅自将业务转让给他人的,取消其复制、销售、翻译出版ISO/IEC标准出版物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从事ISO/IEC标准出版物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机构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ISO/IEC标准出版物被第三人非法复制、销售、翻译出版的,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在使用ISO/IEC标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致使ISO/IEC标准版权受到侵害的,该标准化技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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