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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翻译出版是指将ISO/IEC标准出版物翻译成中文后形成的文稿进行编辑、印刷和发行的行为。
  使用是指我国标准化技术机构在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进行标准化科研活动中使用ISO/IEC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ISO/IEC标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工作。
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复制与销售统一纳入国家标准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未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ISO/IEC标准出版物进行复制、销售、翻译出版和使用。
  第六条 经授权从事ISO/IEC标准出版物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的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将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权利进行转让。
  (二)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获得ISO/IEC标准出版物,不得使用非法复制件或用非法复制件进行复制、销售、翻译出版。
  (三)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取的访问ISO/IEC中央文件库的用户名和密码。
  (四)复制、销售、翻译出版、使用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内容应与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原件保持一致。
  (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ISO/IEC标准出版物的版权。具体措施见附件2。
  (六)应按时缴纳版税。版税的计算根据ISO/IEC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七)应保护ISO/IEC有关标识。

第二章 复制与销售

  第七条 ISO/IEC标准的复制,价格应考虑其成本、适当的利润以及国内有关价格规定。
  第八条 向跨国公司提供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复制服务,要严格遵守多国版权使用协议(MCEA)和ISO/IEC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ISO/IEC标准出版物的销售价格应依据ISO/IEC公布的目录价确定。
  第十条 从事标准文献的收集、借阅服务的标准情报机构、科技情报机构和图书馆等,可以向读者提供ISO/IEC标准出版物的阅览服务,不得向读者提供复制、销售服务。

第三章 翻译出版

  第十一条 ISO/IEC标准出版物的翻译参照《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ISO导则47《ISO出版物译文表示》执行,并保证翻译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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