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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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