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表1: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组织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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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核与辐射事│辐射环境│ 核与辐* │省级环保部│
│ │导小组│ 办公室 │故应急技术│应急监测│ 射安全 │门及辐射环│
│应急状态│ │ │ 中心 │技术中心│ 监督站 │境监测机构│
│ ├───┼────┬───┼─────┼────┼─────┼─────┤
│ │ │ 主任/│秘书组│ │ │ │ │
│ │ │ 副主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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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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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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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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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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