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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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