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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
核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图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略)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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