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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事故核设施场外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核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5.1.2 应急终止程序
  对核设施应急状态的终止,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发布核事故应急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必要时,省和地方环保部门应当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由于自然过程的作用,或由于采取了补救措施使得以上工作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核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核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及时修订现有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核事故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两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内的核事故应急工作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必要时,提交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核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核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的修改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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