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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厂房应急:核设施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场区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做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4.应急行动

  4.1 通知与启动
  当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其应急计划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常设组报告。常设组当班值班员要立即通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相关应急人员。根据核事故性质及应急等级,环保系统核事故应急组织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表1:民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应急组织的启动


┌────┬───┬───────────┬──────────────┬───┬─────┐
│    │   │           │              │核与辐│省级环保部│
│    │应急领│ 核与辐射事故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射安全│门及辐射环│
│    │导小组│  应急办公室    │              │   │     │
│应急状态│   │           │              │监督站│境监测机构│
│    ├───┼───┬───┬───┼───┬───┬──────┼───┼─────┤
│    │   │主任/│常设 │秘书 │主任/│常设组│ 专家组  │   │     │
│    │   │副主任│ 组 │ 组 │副主任│   │      │   │     │
├────┼───┼───┼───┼───┼───┼───┼──────┼───┼─────┤
│应急待命│   │ ○ │ √ │ ○  │ ○  │ √ │  ○    │  √│     │
├────┼───┼───┼───┼───┼───┼───┼──────┼───┼─────┤
│厂房应急│ ○ │ √ │ √ │ √ │ √ │ √ │√(相关专业)│  √│  ○   │
├────┼───┼───┼───┼───┼───┼───┼──────┼───┼─────┤
│场区应急│  √│  √│  √│  √│  √│  √│  √   │  √│  √  │
├────┼───┼───┼───┼───┼───┼───┼──────┼───┼─────┤
│场外应急│  √│  √│  √│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按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指挥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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